(禁止事项)
第2条:甲接受乙的射精管理时,禁止进行以下行为,理由不限:
1性行为、自慰行为、梦遗射精
2为了取下佩戴的贞操带所做的任何努力。
3为了射精所做的任何努力(包括向乙申请许可、请求等)
4对乙关于射精管理的命令的拒绝和反抗态度
第2条之2:原则上,所有必要的联系应由乙向甲进行,甲不得主动联系乙。但在以下情况下例外:
1已射精的情况(不论理由)
2甲佩戴的贞操带出现异常情况
3甲因严重疾病、外伤等无法接受射精管理的情况
4乙命令报告的情况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